第二階段學分審查(參加實習、教育資格考試)
一、申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專門課程(擬任教學科學分)、普通課程(系所畢業學分),且完成服務及實地學習54小時,準備畢業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參加教育實習者。
二、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公告為準。
三、申請方式:檢齊以下表件,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106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且選擇新制(先檢定後實習)者,請一併申請「修畢證書」,其中學分證明書影本可免附。
項目 | 下載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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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分認證申請檢核表 | |
(2-1)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審查表【科目請編號】 | |
(2-2)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 |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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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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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分認證申請檢核表 | |
(2A)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請編號】
(2B)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請編號及黃色螢光筆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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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選單/課程資訊 |
(3) 參與服務學習及實地學習紀錄表或史懷哲證明書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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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專門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請編號】
(4B)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請編號及橘色螢光筆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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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選單/課程資訊 |
(5) 本校成績單正本【請標明與(2B)、(4B)相對應之編號及螢光筆顏色(可共用一份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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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自動投幣機列印 |
(6) 課程名稱如有不同,請檢附2者(校)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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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英文科師資生(102學年度起),請檢附CEF B2級以上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含聽、說、讀、寫4項)及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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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研究所或轉學生有採認他校課程學分者,請檢附「專門課程學分預採認表」影本(國文科免附)及「他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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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研究所碩博士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擬帶論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者,請檢附「研究生撰寫論文期間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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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專門課程學分如有超過10年,請另檢附「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超過10年採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106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則96學年度第1學期以前的學分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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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繳費收據(學分認證手續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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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自動投幣機繳費 |
備註:
一、編號(6)~(10)為符合相關情形者才需要檢附。
二、審查時間:收件截止日後,約28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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