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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教育學程學分抵免辦法(115年7月7日備查)

有關本校修訂「教育學程學生學分抵免辦法」業經教育部115年7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150061364號函同意報查,修正如下:

(一)第三條:修正非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學分抵免上限且增列相關條文及條文項次。

(二)第四條:申請抵免學分之年限原以十年為限,然考量申請人後續得透過工作經歷更新專業知能,爰增列但書規定:具有相同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任教經驗或實務工作經驗者,抵免修讀學分之年限得予以延長。

(三)第十一條: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2277號函辦理,修正非師資生在校期間所修學分得申請抵免之學分上限。

相關修正條文請參閱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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