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項目與指標
依據教育部「113年起實施第四週期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之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項目指標、指標內涵與尺規,訂定師資培育評鑑指標。
項目一、教育目標及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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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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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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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師資培育單位所訂之教育目標、專業核心能力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聯結 |
1-1-1.師資培育單位之教育目標與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 1-1-2.師資培育單位之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關聯性。 1-1-3.師資培育單位協助與評估師資生瞭解單位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作法。 |
1.單位之教育目標與專業核心能力能完整反映五項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 2.超過75%之師資生能瞭解單位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 |
1.單位之教育目標與專業核心能力能反映三至四項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 2. 50%~74%之師資生能瞭解單位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 |
1.單位之教育目標與專業核心能力能反映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未達三項。 2.低於50%師資生能瞭解單位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教師專業素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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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專業核心能力與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之具體作法 |
1-2-1.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認識學習者和瞭解教育發展理念與實務之作法。 1-2-2.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規劃適切課程、教學及多元評量之作法。 1-2-3.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建立正向學習環境並適性輔導之作法。 1-2-4.師資培育單位依教育目標、師資生專業核心能力/專業素養與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培育師資生實踐教師專業發展與倫理之作法。 |
1.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能使師資生充分認識學習者發展和瞭解教育發展理念與實務。 2.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能充分培育師資生規劃適切課程、教學及多元評量。 3.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能充分培育師資生建立正向學習環境並適性輔導。 4.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能使師資生充分實踐教師專業發展與倫理。 |
1.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僅能使師資生部分認識學習者發展和瞭解教育發展理念與實務。 2.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僅能部分培育師資生規劃適切課程、教學及多元評量。 3.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僅能部分培育師資生建立正向學習環境並適性輔導。 4.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僅能使師資生部分實踐教師專業發展與倫理。 |
1.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未能使師資生認識學習者發展和瞭解教育發展理念與實務。 2.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未能培育師資生規劃適切課程、教學及多元評量。 3.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未能培育師資生建立正向學習環境並適性輔導。 4.單位之運作機制與作法未能使師資生實踐教師專業發展與倫理。 |
項目二、行政運作及自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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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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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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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師資培育在校/院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2-1-1.校/院務發展計畫中對培育符應教學現場需求優質師資之策略與行動。 2-1-2.師資培育單位結合教育部重要計畫(如高教深耕計畫、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等),並提出強化培育符應教學現場需求優質師資之作法。 2-1-3.師資培育單位獲得校級行政單位支持之具體成果。 2-1-4.師資培育單位對職前師資培育有清楚定位,並有完整之發展計畫。 |
1.學校的校務或院(教)務發展計畫中有對優質師資培育之承諾,且訂定具體之目標、策略與行動。 2.單位在高教深耕計畫中有優質師資培育相關方案之規劃,或提出教育部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並獲通過。 3.師資培育單位對職前師資培育有清楚定位,並擬定落實定位之目標、策略與行動之發展計畫。 |
1.學校的校務或院(教)務發展計畫中有對優質師資培育之承諾,但未研訂具體之目標、策略與行動。 2.單位在高教深耕計畫中有優質師資培育相關方案之規劃,或提出教育部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但未通過。 3.師資培育單位對職前師資培育有清楚定位,但未擬定落實定位之發展計畫。 |
1.學校的校務或院(教)務發展計畫中未有對優質師資培育之承諾。 2.單位在高教深耕計畫中未研訂優質師資培育相關方案之規劃,或未提出教育部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 3.師資培育單位對職前師資培育缺乏清楚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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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結合校務研究機制,建立一套完整與永續反映師資培育效能之品質保證系統 |
2-2-1.師資培育單位之行政運作機制能依規定運作並建立完善紀錄。 2-2-2.師資培育單位能建立持續品質改善機制,落實師資培育之品質保證與提升。 2-2-3.師資培育單位能建立師資生從入學到生涯發展不同階段之學習成效的數據資料。 2-2-4.師資培育單位能運用師資生學習成效數據,結合校務研究進行議題分析,做為研擬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品質改善與提升之策略與行動。 |
1.單位的行政運作能依規定辦理並建立完善紀錄。 2.單位有建立師資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完善學習成效數據資料。 3.單位能運用學習成效數據資料,結合校務研究進行議題分析,以做為提升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品質的依據。 |
1.單位的行政運作雖能依規定辦理,但其相關紀錄較不完整。 2.單位有建立師資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學習成效數據資料,但並不完善。 3.單位有運用學習成效數據資料,結合校務研究進行議題分析,但未見做為提升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品質之依據。 |
1.單位的行政運作未能依規定辦理且其相關紀錄不完整。 2.單位未建立師資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學習成效數據資料。 3.單位未運用學習成效數據資料,結合校務研究進行議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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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互動關係人參與師資培育之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之機制與成效 |
2-3-1.師資培育單位內部互動關係人參與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之機制與成效。 2-3-2.師資培育單位外部互動關係人參與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之機制與成效。 2-3-3.師資培育單位蒐集各師資培育單位辦學資訊做為標竿學習與品質改善之作法。 |
1.單位建立互動關係人(含學生、雇主及專家學者)參與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機制,且建立標竿學習之作法。 2.單位落實執行互動關係人參與機制且會議紀錄完整。 3.針對互動關係人調查所得之結果或改善建議,單位能於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 |
1.單位僅邀請部分互動關係人(含學生、雇主及專家學者)參與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機制,且標竿學習之作法不完整。 2.單位未完全落實互動關係人參與機制且會議紀錄不完整。 3.針對互動關係人調查所得之結果或改善建議,單位未全部於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 |
1.單位未建立互動關係人(含學生、雇主及專家學者)參與課程規劃與設計、學習評量、品質持續改善機制,且無標竿學習之作法。 2.單位未落實互動關係人參與機制且缺乏會議紀錄。 3.針對互動關係人調查所得之結果或改善建議,單位未於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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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因應科技發展建置或提供智慧學習環境,滿足教學與學習需求之作法與成效 |
2-4-1.師資培育單位建置或提供師資生智慧學習環境之作法與成效。 2-4-2.師資培育單位培養師資生遠距同步與非同步教學能力之作法與成效。 2-4-3.師資培育單位培養師資生運用輔具進行科技融入教學之作法與成效。 |
1.單位能建置智慧教室並提供完善的數位學習環境供師生教學使用。 2.單位對提升師資生遠距同步與非同步教學能力有具體的作法與成效說明。 |
1.單位在建置智慧教室等數位學習環境部分較為不足。 2.單位對提升師資生遠距同步與非同步教學能力的作法與成效說明不完整。 |
1.單位未建置智慧教室等數位學習環境。 2.單位未提供提升師資生遠距同步與非同步教學能力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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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配合教育政策發展(如社會責任、雙語教育、國家語言教育、美感教育、實驗教育、國際教育、數位學習與教學、特殊教育、融合教育等),強化師資生教學專業能力之作法 |
2-5-1.師資培育單位輔導師資生組成多元團隊赴教學現場進行學習服務,善盡社會責任之作法與成效。 2-5-2.師資培育單位強化師資生對教育政策發展(如社會責任、雙語教育、國家語言教育、美感教育、實驗教育、國際教育、數位學習與教學、特殊教育、融合教育等)之專業能力增能的作法與成效。 2-5-3.師資培育單位鼓勵與輔導師資生修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或次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以滿足教學現場需求之作法。 |
1.超過75%之師資生參與學習服務工作,且辦理紀錄完整。 2.單位能提出三項以上配合政策,並說明其具體作法(如開設相關課程等)。 3.單位能建立師資生修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或次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的鼓勵機制與具體作法,且提出完整的輔導紀錄。 4.單位有申請史懷哲計畫或USR 計畫並獲得通過;或結合校內服務學習、社團活動等自辦偏鄉學生學習輔導。 |
1. 50%~74%之師資生參與學習服務工作。 2.單位提出二項配合政策,並說明其具體作法(如開設相關課程等)。 3.單位雖建立師資生修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或次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的鼓勵機制與作法,但輔導紀錄不完整。 4.單位有申請史懷哲計畫或USR計畫但未獲得通過;或結合校內服務學習、社團活動等自辦偏鄉學生學習輔導,但辦理成效不佳。 |
1.低於50%之師資生參與學習服務工作。 2.單位提出一項以下任何配合政策,並說明其具體作法(如開設相關課程等)。 3.單位無建立師資生修讀第二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或次專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的鼓勵機制與輔導作法。 4.單位未申請史懷哲計畫或USR計畫。 |
項目三、學生遴選及學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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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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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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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遴選適性與優質師資生,滿足各教育階段師資多元需求 |
3-1-1.師資培育單位遴選適性與優質師資生之規定。 3-1-2.師資培育單位建立獎勵機制,吸引適性與優質學生報名師資生遴選。 3-1-3.師資培育單位依據學校系所條件並評估教學現場需求,規劃多元師資類別之師資生遴選作法。 3-1-4.師資培育單位建立未能勝任教師工作之師資生的輔導作法。 |
1.單位之師資生遴選規定、作法與機制,能依據學校系所條件並評估教學現場需求,充分吸引適性與優質學生報名師資生遴選。 2.單位已建立未能勝任教師工作之師資生的完善輔導機制,並建立完整輔導紀錄。 |
1.單位之師資生遴選規定、作法與機制,僅有部分能吸引適性與優質學生報名師資生遴選。 2.單位已建立未能勝任教師工作之師資生的輔導機制,但缺乏完善的輔導紀錄。 |
1.單位之師資生遴選規定、作法與機制,未能吸引適性與優質學生報名師資生遴選。 2.單位未建立未能勝任教師工作之師資生的輔導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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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視與支持師資生學習進步之機制與成效 |
3-2-1.師資培育單位建置確保課程邏輯之課程地圖做為師資生學習指引。 3-2-2.師資生對師資培育單位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之瞭解。 3-2-3.師資培育單位建立檢視師資生在不同階段學習進步(包括學科內容知識、教學知識、教學技能、專業責任、教學實務)之作法。 3-2-4.師資培育單位符應師資生對學習支持需求之作法與成效。 |
1.單位已建立完善之課程地圖,且具有邏輯性與明確之擋修機制。 2.超過75%之師資生能瞭解並運用完善的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 3.單位訂有完整檢視學生在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階段的學習進步情形之機制,且能落實執行。 4.單位能符應師資生對學習支持的需求,以確保學習成效。 |
1.單位已建立課程地圖,但邏輯性與擋修機制缺乏完整性。 2. 50%~74%之師資生能瞭解並運用完善的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 3.單位訂有檢視學生在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階段的學習進步情形之機制,但未能落實執行。 4.單位對師資生之學習支持需求,僅能部分符應, 較難確保學習成效。 |
1.單位未建立完善之課程地圖。 2.低於50%之師資生能瞭解並運用完善的課程地圖做為學習指引。 3.單位未訂定檢視學生在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階段的學習進步情形之機制。 4.單位未能符應師資生對學習支持之需求,無法確保學習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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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師資生學習與增能輔導之作法與成效 |
3-3-1.師資培育單位實施導師制度與提供學生學習與生涯輔導。 3-3-2.師資培育單位辦理各種學習和生涯輔導活動。 3-3-3.師資培育單位強化師資生在教學基本知能之增能(如語文、資訊、板書、教案設計…等)或其他教學基本知能之增能。 3-3-4.師資培育單位強化師資生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含重要教育法規)之知能,以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
1.單位實施的導師制度與辦理的相關活動,能提供學生充分的學習與生涯輔導。 2.單位能研訂強化師資生在語文、資訊、板書或其他教學基本知能之方案,並落實執行。 3.單位能開設或辦理相關課程或活動,以強化師資生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含重要教育法規)之知能。 |
1.單位實施的導師制度與辦理的相關活動,提供學生部分的學習與生涯輔導。 2.單位能研訂強化師資生在語文、資訊、板書或其他教學基本知能之方案,但未能落實執行。 3.單位所開設或辦理之相關課程或活動,未能有效強化師資生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含重要教育法規)之知能。 |
1.單位實施的導師制度與辦理的相關活動,未能提供學生學習與生涯輔導。 2.單位未能研訂強化師資生在語文、資訊、板書或其他教學基本知能之方案。 3.單位未能開設或辦理相關課程或活動,以有效強化師資生擔任學校行政工作(含重要教育法規)之知能。 |
項目四、教師質量及課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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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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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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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教師質量符合課程規劃需求 |
4-1-1.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人數符合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規定。 4-1-2.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個人學經歷與師資培育課程開設需求相符合。 4-1-3.師資培育單位兼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個人學經歷與師資培育課程開設需求相符合。 4-1-4.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有合理之教學負擔。 |
1.單位專任教師人數符合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規定,且全部具備教育專業相關背景。 2.全部專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3.全部兼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
1.單位專任教師人數符合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規定,但部分教師未具備教育專業相關背景。 2.超過70%之專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3.超過70%之兼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
1.單位專任教師人數不符合師資培育相關法規之規定。 2.低於70%之專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3.低於70%之兼任教師學術專長或學經歷能符合課程開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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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反映專業核心能力、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及教學現場需求 |
4-2-1.師資培育單位師資培育課程設計(教學大綱)與專業核心能力、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課程基準間之緊密鏈結。 4-2-2.師資培育單位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內容能反映教學現場相關議題(主要為素養導向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及總綱的十九項議題與其他教育議題)需求及師資生增能之成效。 4-2-3.師資培育單位專兼任教師所開設科目,能明確描述所要達成之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並設計適切之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與學習評量。 |
1.全部之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能與單位專業核心能力、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課程基準間能緊密鏈結。 2.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內容能涵蓋12項以上之素養導向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及總綱的十九項議題與其他教育議題。 3.全部之開設課程大綱能明確描述所要達成之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並有適切教學內容方法與評量。 |
1.超過70%之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能與專業核心能力、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課程基準間能緊密鏈結。 2.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內容能涵蓋8至11項之素養導向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及總綱的十九項議題與其他教育議題。 3.超過70%之課程大綱能明確描述所要達成之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並有適切教學內容方法與評量。 |
1.低於70%之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能與專業核心能力、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課程基準間能緊密鏈結。 2.師資培育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內容涵蓋7項以下之素養導向的十二年國教課綱及總綱的十九項議題與其他教育議題。 3.低於70%教師之課程大綱能明確描述所要達成之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並有適切教學內容方法與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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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教師有效教學之作為 |
4-3-1.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與教學現場合作進行自我增能,確保教學內容符應教學現場需求。 4-3-2.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能組成專業學習社群,以互動增能,或指導師資生之社群發展知能與行動。 4-3-3.師資培育單位教育專業課程之教學實務相關課程(如班級經營、學科/領域教材教法、學科/領域教學實習等)授課由專任教師授課情形,以及專兼任教師具有符合所任教類科之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教師實際或臨床教學經驗。 4-3-4.師資培育單位能促進教師合作教學或引進教學現場優質師資合作開課,確保教學內容符應教學現場需求,並培養師資生跨領域課程設計與合作教學之能力。 4-3-5.師資培育單位透過學校機制(如教學卓越獎勵、教師評鑑與教學評量),提升與改善教師教學品質之作法與成效。 |
1.單位全部專任教師能進行與教學現場合作、參與專業學習社群,或指導師資生社群發展等教師專業相關活動。 2.單位有至少1位專任教師開授教育專業課程之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且超過75%專兼任教師具有符合所任教類科之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教師實際或臨床教學經驗。 3.單位近三年度每學期均有專任教師合作教學或引進教學現場優質師資合作開課。 4.單位近三年度有二人次以上專任教師獲得院級以上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或專任教師教學評量成績優於全校平均。 |
1.單位多數專任教師能進行與教學現場合作、參與專業學習社群,或指導師資生社群發展等教師專業相關活動。 2.單位有至少1位專任教師開授教育專業課程之教學實務相關課程,且50%~74%專兼任教師具有符合所任教類科之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教師實際或臨床教學經驗。 3.單位近三年度至少四個學期有專任教師合作教學或引進教學現場優質師資合作開課。 4.單位近三年度有一名專任教師獲得院級以上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或專任教師教學評量成績達到全校平均。 |
1.單位低於50%專任教師能進行與教學現場合作、參與專業學習社群,或指導師資生社群發展等教師專業相關活動。 2.單位專任教師未開授教育專業課程之教學實務相關課程,或低於50%專兼任教師具有符合所任教類科之中等以下學校任教教師實際或臨床教學經驗。 3.單位近三年度低於四個學期有專任教師合作教學或引進教學現場優質師資合作開課。 4.單位近三年度未有專任教師獲得院級以上教學優良教師獎勵或專任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低於全校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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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教師確保師資培育優質化之相關學術研究成果 |
4-4-1.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在師資培育優質化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 4-4-2.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申請教學實踐或相關計畫,強化師資生學習成效之成果。 4-4-3.師資培育單位專任教師將師資培育優質化相關研究成果融入教學實務或指導師資生進行師資培育之優質專題研究。 |
1.超過75%專任教師有發表師資培育優質化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或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師資培育主題之國科會相關計畫。 2.超過75%專任教師將研究成果融入教學或指導師資生進行專題研究。 |
1. 50%~74%專任教師有發表師資培育優質化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或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師資培育主題之國科會相關計畫。 2. 50%~74%專任教師將研究成果融入教學或指導師資生進行專題研究。 |
1.低於50%專任教師有發表師資培育優質化之學術或實務研究成果,或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師資培育主題之國科會相關計畫。 2.低於50%專任教師將研究成果融入教學或指導師資生進行專題研究。 |
項目五、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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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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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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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師資生學習成效之評估系統 |
5-1-1.師資培育單位評估師資生具備教育部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之機制。 5-1-2.師資培育單位證明師資生能力能符合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5-1-3.師資培育單位鼓勵師資生參與/自辦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數位教學能力檢測。 |
1.超過75%以上的師資生能力符合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2.超過75%以上的師資生通過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或數位教學能力檢測。 |
1. 50%~74%的師資生能力符合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2. 50%~74%的師資生通過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或數位教學能力檢測。 |
1.低於50%的師資生能力符合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 2.低於50%的師資生通過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或數位教學能力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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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畢業生品質滿意度回饋系統 |
5-2-1.師資培育單位能蒐集畢業生意見或利用教育部畢業生流向追蹤調查資料,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5-2-2.師資培育單位能蒐集雇主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
1.單位每年定期蒐集畢業生意見或利用教育部畢業生流向追蹤調查資料,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2.單位每年定期蒐集雇主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
1.單位未每年定期蒐集畢業生意見或利用教育部畢業生流向追蹤調查資料,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2.單位未每年定期蒐集雇主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
1.單位從未蒐集畢業生意見或利用教育部畢業生流向追蹤調查資料,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2.單位從未蒐集雇主意見,評估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教師專業素養及其指標達成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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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畢業生教師證照取得與職涯成效 |
5-3-1.師資培育單位輔導師資生取得教師生涯相關證照。 5-3-2.師資培育單位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結果。 5-3-3.師資培育單位師資生從事教育相關職涯之成果。 |
1.超過75%以上的師資生取得教師生涯相關證照。 2.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近三年度平均在全國平均通過率以上,或近三年度平均通過率在全國平均減10%以內,但通過率呈逐年進步趨勢。 3.超過50%的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超過75%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 |
1. 50%~74%的師資生取得教師生涯相關證照。 2.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未達全國平均通過率,惟近三年度平均通過率在全國平均減10%以外,但通過率呈逐年進步趨勢。 3. 25%~49%的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50%~74%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 |
1.低於50%的師資生取得教師生涯相關證照。 2.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未達全國平均通過率,惟近三年度平均通過率在全國平均減10%以外,但通過率不穩定。 3.低於25%的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低於50%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 |
備註:有關5-3之尺規1計算公式:擁有一張相關證照之應屆畢業師資生人數/應屆畢業師資生總人數。
項目六、實習及夥伴學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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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準 |
標準內涵 |
結果評定尺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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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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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與夥伴學校在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與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
6-1-1.師資培育單位與夥伴學校在師資生參訪見習/教學實習運作之定期合作與溝通情形。 6-1-2.師資培育單位強化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合作落實師資生實習契約/計畫,提升教育實習輔導成效之相關運作情形。 6-1-3.師資培育單位與夥伴學校落實師資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機制。 6-1-4.師資培育單位與附設/屬(實驗)學校在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相關事項之合作成效。 |
1.超過75%以上實習夥伴學校與單位在師資生參訪見習/教學實習運作能定期合作與溝通。 2.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合作,所有師資生完成實習契約/計畫,並落實教育實習成績評量機制,且能有效運作。 3.近三年度與附設/屬(實驗)學校每年度均有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相關合作事項,成效良好。 |
1. 50%~74%之實習夥伴學校與單位在師資生參訪見習/教學實習運作能定期合作與溝通。 2.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合作,75%~99%之師資生完成實習契約/計畫,並落實教育實習成績評量機制,且能有效運作。 3.近三年度能與附設/屬(實驗)學校有一至兩年之師資職前培育實習相關合作事項。 |
1.低於50%之實習夥伴學校與單位在師資生參訪見習/教學實習運作能定期合作與溝通。 2.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輔導教師合作,低於75%之師資生完成實習契約/計畫,並落實教育實習成績評量機制,且能有效運作。 3.近三年度與附設/屬(實驗)學校未有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相關合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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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與夥伴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之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
6-2-1.師資培育單位與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2.師資培育單位與夥伴學校在課程發展或教學實驗與創新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3.師資培育單位與夥伴學校在學生學習促進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6-2-4.師資培育單位與附設/屬(實驗)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相關事項之合作成效。 |
1.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專業成長總計有五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2.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課程發展或教學實驗與創新總計有五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3.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學生學習促進總計有五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4.近三年度與附設/屬(實驗)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有三項次以上之合作事項,且成效良好。 |
1.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專業成長總計有三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2.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課程發展或教學實驗與創新總計有三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3.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學生學習促進總計有三項次以上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4.近三年度與附設/屬(實驗)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有二項次以上之合作事項,且成效良好。 |
1.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專業成長總計有二項次以下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2.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課程發展或教學實驗與創新總計有二項次以下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3.近三年度與夥伴學校在學生學習促進總計有二項次以下之合作關係與運作。 4.近三年度與附設/屬(實驗)學校在教師專業發展有一項次以下之合作事項。 |
備註:有關6-2之尺規,倘單一合作事項可同時符合各項尺規,得重複計列。
師資培育評鑑檢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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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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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空間與資源設備 |
1.空間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 2.圖書設備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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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師資生學校參訪見習及教學實習輔導培訓 |
1.各科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每學期至少安排至教學現場進行一次見習。 2.每學年針對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辦理實習學生相關輔導培訓活動至少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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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師資培育在校/院務發展計畫中之重視 |
1.校/院務發展計畫中至少有對培育「符應新時代教育現場需求之優質特色師資」之策略與行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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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師資數量 |
1.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師資質量計算基準。 (1)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質量標準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配置至少5名專任教師員額或兩個單位合(共)聘專任教師合計至少 9名。 (2)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除兼學校一級行政主管者外,餘兼任行政之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在師資培育中心開授一門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 (3)每學期至少4名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在師資培育中心開授二門或四學分以上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 (4)教育相關系所與師資培育中心教師共同承擔師資培育相關行政工作(不須9名教師皆兼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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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支援人力 |
1.依學校組織規程與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編列雇用正式之專職行政人力(含約聘雇人力)。 2.學校每年核給一定額度之工讀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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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
1.受評師資培育類科符合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檢核標準。 (1)單位在最近三年之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每年均在該師資類科全國平均通過率以上;或近三年每年通過率在該師資類科全國平均通過率減10%以內,但呈逐年進步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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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畢業生擔任教職暨教育相關工作情形 |
1.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或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之人數超過 50%。 2.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之人數超過75%。 註: 1.達到一項即通過。 2.培育技職類科師資之年度計算基準為取得教師證後之第二年至第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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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合辦理各項教育政策 |
1.每年至少提出一項教育部公告與師資培育相關計畫之申請(例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 2.依地方政府或中小學(幼兒園)需求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