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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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 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下稱本法)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試一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