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辦法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民國 107 年 05月 03 日 修正 )
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61185號核定 |
107年11月27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207680號函核定 |
公費生相關函釋及教育部會議決議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主旨 | 其他附件 |
108年7月11日 | 臺教師(二)字第1080100835A號 | 有關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赴海外交換修課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無 |
108年12月11日 | 臺教師(二)字第1080171597號 | 無 | |
109年11月4日 | 臺教師(二)字第1090150845號 | 有關貴校所詢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教育實習後可否修 課,及修課要求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109年6月16日 | 臺教師(二)字第1090087434號 | 109年 6月 11日研商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及培育原則會議紀錄-有關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及培育原則一案,提請討論。決議重點: 1.師資培育公費生以日間學制為培育對象。 2.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2年至4年;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2年,爰公費生培育期間至少應為2年。 3.以碩士生身分取得公費生資格者,應取得碩士學位後方能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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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1日 | 臺教師(二)字第1132600327號 | 有關貴校來函詢問師資培育公費生(下稱公費生)是否適用「大專校院校內住宿補貼方案(下稱住宿補貼方案)」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