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以 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7款、第8款」有不得參加本考試情形 之處理程序及判斷基準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7款、第8款」有不得參加本考試情形之處理程序及判斷基準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97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稱師培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同條第8款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師培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二、本辦法第4條第7款、第8款有關「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實務上上開條款認定師資生是否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各校並無統一之處理機制,本部為各校如遇師資生有違反上述相關法規之情形,能有相關處理原則得以參據。
三、各校應組成審議小組並召開合議制審查會議,得由師培專責單位了解個案行為事實,組成審議小組(或由校內更高層之評議單位),參考學生獎懲委員會決定,視個案具體情形,依行為事實及對被害人所生影響等因素,並依下列判斷基準,進行討論後作成決議。
四、綜上,由於不得參加考試情形之認定,涉及師資生權益,為確保學生考試權益及校園安全,請各校依程序妥適審認個案情形。如有作成不得參加本考試之決定,應即函報本部,以利後續依法辦理。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