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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115年7月7日備查)

本次修訂「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業經教育部115年7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150061363號函備查,修正部分如下:

(一)第六條:原第九條有關本中心學生已修習之教育學程科目學分,得列計為畢業應修學分之規定,整併納入本條,爰配合修正條文內容。

(二)第九條:刪除原條文中有關超修教育學程學分得部分移列為畢業學分之規定,並將相關文字整併至第六條。

(三)第十一條: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2277號函辦理,修正非師資生在校期間所修學分得申請抵免之學分數上限。

詳情請見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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