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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學分審查(參加實習、教育資格考試或畢業離校)

一、申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專門課程(擬任教學科學分)、普通課程(系所畢業學分),且完成服務及實地學習54小時,準備畢業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參加教育實習者。

二、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公告為準。

三、申請方式:檢齊以下表件,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106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且選擇新制(先檢定後實習)者,請一併申請「修畢證書」,其中學分證明書影本可免附。

項目 下載路徑
(1)   學分認證申請檢核表 檢核表檔案
(2-1)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審查表【科目請編號】(不須繳交照片) 教育學程成績審查網
(2-2)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課程規劃-教育專業課程
(2-3)當學期正在修習中課程,請附課程選上之選課紀錄【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自行於選課系統列印
(2-4)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自行至教務處列印
(2-5)實地服務54小時認證表或史懷哲證明書(影本),未完成54小時者請附切結書

認證表

切結書

(2-6)教育學分抵免證明(影本) 若無可免附
(3-1)專門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請編號】 課程規劃-專門科目
(3-2)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課程規劃-專門科目
(3-3)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自行至教務處列印
(3-5)當學期正在修習中課程,請附選課紀錄【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自行於選課系統列印
(3-6)有採認前一教育階段之他校課程,請檢附他校歷年成績單正本【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3-7)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研究所師資生繳交,大學部師資生於離校時繳交)
(3-8)課程名稱如有不同,請檢附課程大綱並編號

(3-9)英文專長(102學年度起)師資生及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師資生,請檢附CEF B2級以上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含聽、說、讀、寫4項)

參照表
(4-1)雙語教學次專長學分認證申請表【請編號】 課程規劃-雙語教學次專長

(4-2)雙語教學次專長學分一覽表【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課程規劃-雙語教學次專長
(4-3)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1份【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可與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共用,數字請另編,螢光筆請用不同顏色) 自行至教務處列印
(4-4)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科目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可與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共用,數字請另編,螢光筆請用不同顏色) 自行於選課系統列印
(5-1)博碩士生修畢系所應修學分,擬帶論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需檢附「國立中山大學修畢應修學分切結書(研究生用)」

課程表單3-07

(5-2)大學部學生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需檢附「國立中山大學修畢應修學分證明(大學部學生用)」 課程表單3-06

備註:

一、(2-6)、(3-6)、(3-8)、(3-9)(4-1~4-4)(5-1~5-2)為符合相關情形這才需要檢附。

二、審查時間:收件截止日後約30個工作天。

三、相關問題可洽詢承辦人沈小姐,電話:(07)5252000#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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