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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年11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50845號函:有關東華大學所詢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教育實習後可否修課,及修課要求之疑義一案

受文者:國立中山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1508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所詢研究所師資培育公費生教育實習後可否修課,及修課要求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9年10月15日東師培中字第1090019294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第一款)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第二款)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又依本辦法同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第四項)公費生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並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保留公費生資格及延後分發,其期間至多一年。(第五項)前項公費生於交換期間應暫停公費受領,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其權利及義務。

三、有關公費生之資格,除依本辦法第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對象得暫停公費受領及保留公費生資格外,其培育及公費受領應為連續不中斷之歷程,爰所詢公費生倘於保留學籍下參加於教育實習後,持續修習專業知能相關課程,不符上開暫停公費受領及保留公費生資格之規定對象。爰此,學校應於研究所公費生參與教育實習前,確實檢核其已完成修習培育條件所需之學分數。

四、另有關109年8月1日前已甄選之研究所公費生,如為本部109年6月11日「研商師資培育公費生甄選及培育原則會議紀錄」決議二所指對象,受領公費期間修課情形之檢視,請依決議續處辦理。至以碩士生身分取得公費生資格者,尚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檢視於該學位「畢業前」符合之項目,確認有否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權利之情形,爰取得修讀階段之學位為分發之必備條件。

正本:國立東華大學

副本: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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