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學分表
課程學分表
一、申請資格:修畢教育專業課程(26學分)、專門課程(擬任教學科學分)、普通課程(系所畢業學分),且完成服務時數20小時及實地服務時數54小時,準備畢業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參加教育實習者。
二、申請期間:實際依公告為準。
三、申請方式:檢齊以下表件,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106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且選擇新制(先檢定後實習)者,請一併申請「修畢證書」,其中學分證明書影本可免附。
編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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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方框連結只在右側的檔案或連結欄輸入文字;選取文字後,點工具列「超連結」設定網址,設定後就會顯示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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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直接在現有按鈕文字中貼上另一個按鈕。
| 編號 | 檢附資料 | 取得方式/連結 |
|---|---|---|
| 1 | (1)學分認證申請檢核表 | |
| 2 | (1) 教育學程成績審查表【請編號】(請單面列印) | |
| (2)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
| (3)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請至教務處投幣列印 | |
| (4)當學期正在修習中課程,請附選課紀錄【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請至選課系統列印 | |
| (5)教育學分抵免證明(可影本) | ||
| (6)103學年度起之師資生,需檢附「實地服務時數認證表」或「史懷哲證明書影本」 | ||
| (7)105學年度起之師資生,需檢附修習「生涯規劃」與「職業教育與訓練」之證明文件,校內修課者附歷年成績單即可 | ||
| 3 | (1)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表【請編號】(請單面列印) | |
| (2)專門科目課程及學分一覽表【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
| (3)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請至教務處投幣列印 | |
| (4)有採認他校課程學分,請檢附「該校歷年成績單正本」【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與該校畢業證書影本 | ||
| (5)當學期正在修習中課程,請附選課紀錄【請編號及以螢光筆劃記】 | 請至選課系統列印 | |
| (6)專門科目名稱略異而內容相似,請檢附二者(校)課程大綱並編號 | ||
| (7)英文科師資生(102學年度起),需檢附B2級以上英文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含聽說讀寫四項) | ||
| 4 | (1)任教專門科目學分有超過10學年者,請另檢附「該校歷年成績單正本」及相關領域從事教職、進修或卓越表現之證明文件 |